第一部分違反政治紀律案例
十七、參加反黨組織
違紀案例:李某,中共黨員,某高校教師。李某在被公派到國外留學期間,受到西方敵對勢力的反動宣傳影響,回國后未經(jīng)相關部門注冊登記,成立了由多人組成的“某國際發(fā)展聯(lián)合會”并自任會長,以學術研究及慈善捐款為名,采取資助、合作等方式,從事反對社會主義制度的非法活動。
紀律提醒:組織、參加反黨組織行為,是指組織、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、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行為。
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,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(zhì)的特征是中國共產(chǎn)黨領導。所有黨組織和全體黨員都有責任堅決擁護黨的領導,堅決擁護社會主義制度,對一切反對黨的領導、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,均應予以抵制和反對,并進行堅決的斗爭。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組織、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、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,對策劃者、組織者和骨干分子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這里的“策劃者、組織者”,主要是指籌備、謀劃、安排、發(fā)動、指揮、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、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人;“骨干分子”,一般是指雖不是旨在反對黨的領導、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策劃者、組織者,但在組織中態(tài)度很堅決、活動很積極、行為很激進,起了中堅、骨干作用的人。
本案例中,李某受西方敵對勢力的反動宣傳影響,回國后組織成立反對社會主義制度的非法組織,其行為已構成違反政治紀律,應予嚴肅處理。
法規(guī)適用: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:
組織、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、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,對策劃者、組織者和骨干分子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